公告内容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格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条、套),其中1件(条、套)作为检验样品,1件(条、套)作为备用样品。
注:如样品面积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2 检验依据
表1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使用 说明 (标识) |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 GB/T 5****6.4—2****2 5.1 明示产品标准 |
产品名称 | GB/T 5****6.4—2****2 5.2 明示产品标准 | ||
产品号型或规格 | GB/T 5****6.4—2****2 5.3 明示产品标准 | ||
纤维成分及含量 | GB/T 5****6.4—2****2 5.4 明示产品标准 | ||
维护方法 | GB/T 5****6.4—2****2 5.5 明示产品标准 | ||
执行的产品标准 | GB/T 5****6.4—2****2 5.6 明示产品标准 | ||
安全类别 | GB 1注册后查看1—2****0 5.3 GB/T 5****6.4—2****2 5.7 | ||
产品质量等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明示产品标准 | ||
2 | 纤维含量 | FZ/T 0注册后查看7.1—2****7 GB/T 2****0.4—2****2 | |
3 | 甲醛含量 | GB/T 2****2.1—2****9 | |
4 | pH值 | GB/T 7****3—2****9 | |
5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
6 | 异味 | GB 1注册后查看1—2****0 | |
7 | 耐皂洗色牢度 | GB/T 3****1-2****8 | |
8 | 耐汗渍色牢度 | GB/T 3****2—2****3 | |
9 | 耐水色牢度 | GB/T 5****3—2****3 | |
1**$3 | 耐摩擦色牢度 | GB/T 3****0—2****8 | |
1**$3 | 耐光色牢度 | GB/T 8****7—2****8 GB/T 8****7—2****9 | |
1**$3 | 起毛起球 | GB/T 4****2.1—2****8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注册后查看1—2****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注册后查看2—2****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5****6.4—2****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8****8—2****4 棉针织内衣
GB/T 8****8—2****3 针织内衣
GB/T 2注册后查看9—2****4 针织T恤衫
GB/T 2注册后查看9—2****4 针织T恤衫
GB/T 2注册后查看3—2****9 针织运动服
GB/T 2注册后查看4—2****1 针织棉服装
GB/T 2注册后查看5—2****1 针织拼接服装
FZ/T 4注册后查看5—2****1 桑蚕丝针织服装
FZ/T 7注册后查看0—2****6 针织工艺衫
FZ/T 7注册后查看7—2****4 针织家居服
FZ/T 7注册后查看7—2****3 针织家居服
FZ/T 7注册后查看0—2****9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注册后查看6—2****4 针织裙、裙套
FZ/T 7注册后查看9—2****9 针织裤
FZ/T 7注册后查看2—2****7 针织牛仔服装
FZ/T 7注册后查看2—2****5 水洗整理针织服装
FZ/T 7注册后查看7—2****7 自由裁针织服装
FZ/T 7注册后查看1—2****9 针织茄克衫
FZ/T 7注册后查看2—2****9 针织沙滩服
FZ/T 7注册后查看3—2****9 针织孕妇装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