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5〕7号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5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2年7月至2****3年5月期间,武义银亮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武义县泉溪镇泉湖工业区上湖村集体土地建设宿舍楼和简易棚,占地面积8***6.2平方米,其中简易棚8.3**$3平方米,四层砖混建筑7***3.2**$3平方米,三层砖混建筑1***4.6**$3平方米(实际测量为准),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该地块在泉溪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2年)中为建设用地8***6.2平方米;在泉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6-2****0年)中为集中建设区8***6.2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配电房,南至道路,西至道路,北至小溪。
我局认为,武义银亮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4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1修订)第四十二条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与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武义银亮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8***6.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泉溪镇上湖村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武义银亮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8***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8***6.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1**$3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8****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0注册后查看7注册后查看0注册后查看7-1注册后查看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