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关于对“可回收聚乙烯薄膜包装材料生产项目”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其它信息
广东省
公告内容
受理日期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评机构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2025年4月3日 | 可回收聚乙烯薄膜包装材料生产项目 | 汕头市广澳南湖台商投资区N4地块BOPET薄膜科研实验车间 | 2025年4月30日 | 汕环濠建〔2025〕05号 |
附件:关于可回收聚乙烯薄膜包装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保厅或汕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单位: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濠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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