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

其它信息 甘肃省

公告内容

甘财采处(2****5)1**$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项目编号:2****4zfcg0注册后查看3)第六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

项目编号:2****4zfcg0注册后查看3

项目预算:2****0万元(第六包:4***5万元)

投诉人:甘肃世通汇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街道南河北路6***8号5层5***2-1室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号第3**$3层9-1**$3室

第六包中标供应商:陕西秦安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凤城一号第7幢1单元2**$3层1注册后查看9号房

我机关依法对2****5年2月1**$3日收到的甘肃世通汇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教学设备更新项目(一期)”第六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0;

投诉事项1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业绩”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第六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现有材料、评标委员会的打分说明等,第六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规定:“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自2****1年1**$3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不提供不得分”,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佐证材料与第六包采购的产品无关,因此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人的“业绩”评分项未给予相应分数,评标委员会不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第六包中标供应商所投“路面施工综合训练模拟仿真平台”的型号为“定制”,而“定制”产品属于未定型且未在市场上生产销售的产品,第六包中标供应商无法按照第六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投产品满足“评标办法”中“技术指标”评分项所涉应提供佐证材料的参数要求的相关佐证材料,第六包中标供应商符合性审查不应通过,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投诉人针对第六包中标供应商所投“定制”产品的相关内容前期未依法进行质疑,应予驳回。根据第六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六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答复材料、相关制造商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六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体系认证”评分项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是投标产品制造商有效期内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第六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其所投产品制造商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徐州硕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第六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前述制造商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系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第六包中标产品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品目2振动压实数字化施工仿真实训设备”中“一、压实管理系统”第◆3条、“品目3 装载机械数字化施工仿真实训设备”中“一、推土机引导控制系统”第◆4条、“二、挖掘机引导控制系统”第◆4条、“三、平地机3D自动找平系统”第◆5条、“品目4路面摊铺机械数字化仿真实训设备”中“二、路面智能压实系统”第◆4条、“三、路面摊铺管理系统”第◆3条、“品目5 路面施工综合训练模拟仿真平台”第◆1条、第◆4条、“品目6三维设计实训教学设备”第◆2**$3条技术参数要求,但无法证明第六包中标产品满足第六包招标文件“品目1 水泥混凝土路面综合实训平台”中“二、监控中心显示器”第◆2条、“品目6三维设计实训教学设备”第◆1条、第◆1**$3条技术参数要求;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六包中标供应商符合性审查不应通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第六包中标供应商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所投产品满足“品目1水泥混凝土路面综合实训平台”中“二、监控中心显示器”第◆2条、“品目6 三维设计实训教学设备”第◆1条、第◆1**$3条技术参数要求的相关佐证材料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影响第六包中标结果,故认定第六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第六包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3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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