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吉财采购〔2****5〕3****9号
一、项目名称
长春工业大学高质量发展-学科建设-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学科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项目编号:JLSZC2注册后查看1**$3)
二、相关当事人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彩宇大街长春明宇广场A4号楼8***9号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2****5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号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与同德路交汇处长春红旗街万达广场5幢4***1号房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5年4月1**$3日
质疑受理时间:2****5年4月1**$3日
质疑答复时间:2****5年4月2**$3日
投诉受理时间:2****5年4月2**$3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8.计算节点”中的“5.硬盘:配置≥2块4***0GB SSD固态硬盘,最多可扩展1**$3个热插拔3.5寸硬盘SAS/SATA硬盘”的技术指标要求。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8.计算节点”中的“6.RAID卡:2G≥缓存,支持RAID0,1,5,6,1**$3,5**$3,6**$3,含超级电容”的技术指标要求。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8.计算节点”中的“7.网卡:配置4个≥千兆电口,2个≥2**$3GE光口(含光模块),2个≥1***0GE光口(含光模块)”的技术指标要求。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9.管理/登录节点”中的“5.硬盘:配置≥2块1.8TB SAS硬盘,最多可扩展1**$3个热插拔3.5寸硬盘SAS/SATA硬盘”的技术指标要求。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9.管理/登录节点”中的“6.RAID卡:2G≥缓存,支持RAID0,1,5,6,1**$3,5**$3,6**$3,含超级电容”的技术指标要求。
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9.管理/登录节点”中的“7.网卡:配置4个≥千兆电口,2个≥2**$3GE光口(含光模块),2个≥1***0GE光口(含光模块)”的技术指标要求。
投诉事项7: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3**$3.集群管理软件”中的“6.集群总览支持集群节点物理拓扑信息3D视图,展示集群算力统计、资源统计、节点资源统计、当前作业统计、用户数统计、集群资源使用率、集群资源使用趋势;并提供集群计算节点、管理节点、作业、许可证、网络监控能力”的技术指标要求。
投诉事项8: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响应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一、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序号3**$3.集群管理软件”中的“1**$3.支持管理服务高可用,满足服务的主备部署,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切换;支持作业提交请求流控,基于IP的请求流控,基于用户的查询请求流控及熔断(需提供技术白皮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技术指标要求。
投诉事项9: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截图证明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多处截图证明要求。
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资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7:没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在投标环节响应的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8:相关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白皮书没有实质响应投诉事项中“满足服务的主备部署,发生故障时能自动切换”的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7、9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8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