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其它信息 西藏自治区

公告内容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西藏怡少祺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以东、铭士路以南海照天城1**$3幢1单元3层5号

(二)被投诉人:林芝市巴宜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塔布路1**$3号

(三)相关当事人:西藏建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迎宾大道5号尚城花园B1-1

二、项目编号

GZFCG2****5-2注册后查看0

三、项目名称

巴宜区生活垃圾转运至米林市垃圾填埋场项目

四、基本情况

西藏怡少祺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满林芝市巴宜区城市管理局及西藏建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巴宜区生活垃圾转运至米林市垃圾填埋场项目作出的质疑回复,于2****5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5年4月9日依法受理处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五磋商及评审1**$3.2采购人在评审前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投诉事项2: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构成第5.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该条款可能导致响应无效是指哪些内容未提供会被认定响应无效,由谁来评判?如果由评审专家来认定,评审专家的认定会不会有失偏颇,给专家的自由裁决权太重呢?竞争性磋商文件为何不能明确哪些条款未作出实质性响应会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投诉事项3:

该项目为垃圾转运项目,承接单位应具备“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来履行合同。招标文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7号。

投诉事项4: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方式和标准详细评分表:商务部分1、2驾驶人员要求和基础服务人员要求2****4年连续六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限制了新成立的公司投标,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性待遇、歧视性待遇。

投诉事项5: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方式和标准详细评分表:商务部分5: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

投诉事项6: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方式和标准详细评分表:商务部分未明确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六、投诉请求

请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引用的法律法规完全和事实依据相悖,强行解释,拒不改正,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专业。

七、投诉调查情况

我局为积极响应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投标人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疑惑进行解答或处理,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等相关资料,调查情况如下: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现已查明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核实,该事项设置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和业主单位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其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五磋商及评审1**$3.2的后一条1**$3.2.1中写明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刑事处罚记录。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主要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6〕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已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了其响应无效的情形,并在其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五磋商及评审2**$3.2中写明响应无效的情形。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主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核查,本项目的所属主管单位林芝市城市管理局,为本区域(林芝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单位,在磋商之日前该主管单位在林芝市全市并未开放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渠道,各本地潜在供应商并没有获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可能性,若竞争性磋商文件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作为特定资格条件,将有排斥本地企业参加采购活动的嫌疑。

经商询交通主管部门,目前西藏辖区内无城市垃圾车辆办理道路经营许可的先例,鉴于垃圾车辆的特殊性以及相关规定,巴宜区交通局表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综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是采购的内容,不应当作为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主要法律依据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针对投诉事项四: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设置“驾驶人员和基础服务人员要求提供2****4年连续六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事项中,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可以体现其工作经验及履约能力,与本项目服务工作质量存在直接的关系,能够最大限度保障采购人的应当权益。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主要法律依据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之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之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五: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将磋商文件响应程度作为评审因素,该项考察的是响应文件编制的规范性,与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无关。其次,该评分项将“响应文件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明确性、条理性、可阅性”等主观性较强的指标纳入扣分范围,但未提供具体量化标准(如“细微偏差”的定义)。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藏财采办〔2****1〕1***7号)第1**$3条规定,在设置评审因素时的禁止行为: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未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打分,而通过投标(响应)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该条规定是对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要求,而非让评审专家根据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明确性、条理性、可阅性等情况进行打分。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主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藏财采办〔2****1〕1***7号)第1**$3条。

针对投诉事项六:经核实,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方式和标准详细评分表:商务部分未明确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事项,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藏财采办〔2****1〕1***7号)第7条规定,“未明确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是“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表现,属于在制定采购需求时的禁止行为。故此投诉事项成立。

主要法律依据为: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藏财采办〔2****1〕1***7号)第7条

八、处理决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我局现作出如下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巴宜区生活垃圾转运至米林市垃圾填埋场项目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予以驳回,投诉事项五、六成立。

综上所述,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3日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巴宜区财政局

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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