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名称
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租赁LED屏幕音响厨具等设备(项目编号:JLJL-ZB-2注册后查看1)
二、相关当事人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3号(5-1**$3)
被投诉人1: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滨江南街8***7号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铁南新城B区II-1**$3号楼2单元5***2室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4年1**$3月3日
质疑提出时间:2****4年1**$3月8日
质疑答复时间:2****4年1**$3月1**$3日
提起投诉时间:2****4年1**$3月1**$3日
投诉事项:
1、本项目开标时因我公司没有单独提交唱标一览表,给予我公司废标,我公司对这个废标理由不予认可。
2、长白山职业结束学院租赁LED屏幕音响厨具等设备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的标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该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明显为不合规不合法中标结果公示信息。
3、本次招标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个要求是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果中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本通不过资格性审查,投标人的中标文件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请求:
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我们有充分理由怀疑存在严重的不公
平竞争行为。从综合数据来看,明显的控标迹象。其在采购前期极有可能提前与采购人进行了深度接触,并为采购人独家设计了方案,这种行为的目的昭然若揭,明显的排他性与歧视性,其目的在于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不当利益,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及其他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基本要求。并希望暂停该项目。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同时,恳请贵部门尽快展开全面、深入的调查,查明事实真相,维护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单位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四、开标一览表”中的表述为“1、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可见招标文件未对“开标一览表”的装订情况提出明确要求。因此,缺少单独的开标一览表既不是法定投标无效情形,也没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参加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因投诉人没有单独提交唱标一览表,限制投诉人投标的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本项目属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2****4年1**$3月3日首次中标结果公示,未公示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该行为不合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3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于2****4年1**$3月9日(投诉受理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本项目中标结果进行了补充公示,公示了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2****4年1**$3月3日首次对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未公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于2****4年1**$3月9日(投诉受理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对本项目中标结果进行了补充公示,公示了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核验,白山市萱草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投诉事项1成立,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本项目废标,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
2.投诉事项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中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限制供应商投标的行为限期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1**$3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白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撤销白山财采购〔2****5〕1**$3号《白山市本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5年4号)》。
白山市财政局
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