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其它信息>关于调整许昌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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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4〕6**$3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4年本)〉的公告》(2****4年8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核技术利用及其它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辐射类建设项目。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分局负责审批。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市、县各级环评审批权限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不再执行;后续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由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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