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一、项目名称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能力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5]-0注册后查看6号-JLSZH2****5FW0***2)
二、相关当事人
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金碧街6***6号4楼4***0室
地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8号北奇科技园1单元1**$3层
被投诉人2: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解放东路1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5年5月2**$3日
质疑受理时间:2****5年6月5日
质疑答复时间:2****5年6月1**$3日
投诉受理时间:2****5年6月2**$3日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四、设备参数(七)黑碳仪中仪器显示:具备七波段黑碳浓度数值显示及图形显示功能,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具备系统校准曲线及斜率截距自动生成功能等内容具有明显排他性,并指向特定供应商。同时质疑回复内容明显站在特定厂家立场,与事实严重不符。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四、设备参数(十一)VOCs监测仪(5**$3种PAMS)性能参数2**$3.进样单元:不低于2个独立控温的进样单元,电子流量控制系统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同时质疑回复内容明显站在特定厂家立场,与事实严重不符。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四、设备参数(十一)VOCs监测仪(5**$3种PAMS)性能参数2**$3.定量重复性:≤0.5%(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报告证明);2**$3.定性重复性:≤0.5%(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报告证明)。此参数设定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同时质疑回复内容明显站在特定厂家立场,与事实严重不符。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要求四、设备参数(十一)VOCs监测仪(5**$3 种PAMS)除湿单元中除湿原理:须使用半导体制冷,配合定制石英管线除湿;除湿流量:≥1***0ml/min;除湿能力:露点≤-2**$3℃;样气全流路伴热,最高温度1***0℃。此参数设定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同时质疑回复内容明显站在特定厂家立场,与事实严重不符。
投诉事项5:本项目所属行业划定错误。更正“其他未列明行业”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且更正内容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未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未重新计算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二)评分细则认证证书:“投标人或制造厂商获得数据治理符合性证书,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符,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
投诉请求:
(1)删除“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具备系统校准曲线及斜率截距自动生成功能”要求;
(2)删除“进样单元:不低于2个独立控温的进样单元,电子流量控制系统控制”要求;
(3)删除“定量重复性:≤0.5%(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CMA 报告证明);2**$3.定性重复性:≤0.5%(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CMA报告证明)”要求;
(4)删除“须使用半导体制冷,配合定制石英管线除湿;除湿流量:≥1***0ml/min;除湿能力:露点≤-2**$3℃;样气全流路伴热,最高温度1***0℃”要求;
(5)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修改为“工业”;
(6)删除投标人或制造厂商获得数据治理符合性证书、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条款。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标准、技术指标等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财政局
2****5年7月3日